原创 健身房以“入股”忽悠消费者 消费者有权退费吗澳门正版马会精选资料大全?
一健身房以“入股”忽悠消费者
法官称双方签订的协议属服务合同而非入股,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费
工人日报
本报讯 (记者周倩)刘女士去健身房购买私教健身课程,健身房称可成为门店“微股东”“事业合伙人”,除享有健身课程外,还享受多项增值权益。在刘女士花费11万余元高价购买500多节课后,门店却突然通知关店。刘女士要求退款被拒绝,遂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了这起案件。
2021年9月至11月,刘女士在名为“A”(A公司旗下品牌)健身房门店推销下签订会员增值服务协议,陆续购买“微股东—燃脂课”96节并支付1.1万余元,购买“事业合伙人—超级课”456节并支付10万元,与其签订合同的主体是B公司。服务协议中除了对门店“微股东”如何获得利润回馈做了详细规定外,还约定,“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并非公司法中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或合伙企业法中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不享有股权/份额,不进行出资,也不承担亏损。
刘女士仅上了一节健身课,也未收到门店的利润回馈。几个月后,门店却突然通知关店解散,只能去十公里外的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刘女士将A、B两家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两公司共同退还剩余课程费用。A公司主张增值服务协议系与B公司签订,与其无关。B公司主张刘女士支付的是“入股款”,不享有退费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双方签订的会员增值服务协议内容,该份协议本质依然是购买健身课程的服务合同,而非入股行为。该案中,原健身房已经关店解散,去远在十公里外的同公司其他门店上课或线上上课属于变更履行地址和方式,使得刘女士就近线下上课的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刘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因此法院判决,A、B公司共同退还刘女士剩余课程费用。
甚至有落马官员平日霸道惯了,到庭审现场还“收不住”,中纪委官网就曾披露这样的案例。2021年底,四川唐家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原党支部书记、董事长黄桢富贪污受贿案在青川县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庭审,庭审现场,黄桢富用一番话打断了控辩双方的辩论:“别说了,听我的,这个事情我认。审判长我坚决认罪认罚,没有异议。”这让现场接受警示教育的党员干部们震惊不已。熟悉黄桢富的人对此则表示意料之中:“平时霸道惯了,到了庭审现场也难以转性。”一名工作人员透露,一有客人来,黄桢富就要求员工去挨个敬酒,哪怕不会喝酒,茶水是烫的也得一饮而尽,否则他当场就要大发雷霆。
“商转公”并非新鲜事。但在几年前,为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全国各地都相继调整了公积金提取政策,便包括收紧异地购房贷款、“商转公”等操作。
芜湖也在新政中提出对“商转公”贷款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5%(含)并持续3个月,可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当个贷率高于90%(含)时,可采取相应调控措施,暂停或控制“商转公”贷款业务规模。(完)